《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机构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料采购验收、食品留样、检验结果等要每天记录,并保存记录两年以上。
《规范》明确,餐饮服务提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餐饮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等。
俗语说:“秋高气爽”,秋天的干燥气候是众人都有体会,人们在精心呵护自己皮肤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养身边的...
昆明将出台食品安全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