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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玩具引著作权案 两公司为“熊大”对簿公堂

来源:www.udows.com    发布时间:2016-01-08 来源:www.udows.com    发布时间:2016-01-08

  天津北方网讯:动画片《熊出没》自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其中的动画形象“熊大”“熊二”更是享有较高知名度。日前,依“熊大”形象生产的一款毛绒玩具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昨天下午,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深圳某商贸公司在一审中诉称,由深圳某动漫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1月在央视少儿频道播出。2012年4月,该动漫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其公司使用,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玩具。后该商贸公司发现,天津宁河某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熊大”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侵犯了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宁河某商贸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毛绒玩具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计3万元。

  针对原告诉求,被告宁河某商贸公司提出,原告不是涉案“熊大”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标的是毛绒玩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不包括把毛绒材质加工成毛绒玩具的方式。被告在购进、销售被诉商品时不知道被诉商品存在著作权,且被告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可以说明商品来源,故要求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熊出没》国产电视动画片及卡通形象“熊大”的著作权人为深圳某动漫公司,原告经过该动漫公司授权,取得在毛绒玩具上专有使用《熊出没》作品及作品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不认可“熊大”的著作权人为该动漫公司,对原告享有“熊大”卡通形象的专有使用权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在其销售的毛绒玩具上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熊大”形象,且未提供证据证实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主张涉案侵权毛绒玩具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熊大”卡通形象缺乏相似性,经比对,封存的毛绒玩具商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熊大”卡通形象基本一致,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以其不知道涉案侵权商品上存在著作权为由,主张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从正规渠道进货,可以说明涉案侵权商品的来源,要求免责,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法来源,亦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熊大”卡通形象的知名度、使用时间、商业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宁河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某商贸公司著作权的“熊大”毛绒玩具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宁河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深圳某商贸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上诉人宁河某商贸公司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权两个问题上。双方围绕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15:45,庭审程序结束,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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