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暂存款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决定进一步开展预算单位暂存款清理工作,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存款清理范围
(一)本次暂存款清理的单位范围是:实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分为取消基本账户单位、基本账户保留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其中带*号为代开票单位)。
(二)本次暂存款清理的项目范围是: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核算的所有暂存款。
二、暂存款清理原则
(一)积极贯彻国务院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压缩暂存款资金规模。
(二)通过暂存款项目梳理,规范暂存款管理范围,暂存款核算内容真实准确。
(三)不需支付暂存款及时转作单位历年结余,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暂存款清理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清理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暂存款项目库梳理新建(6月1日至7月10日)。
市财政局将旧项目库进行梳理,对每个单位的暂存款项目逐个过堂,进行新旧项目库对接,确定每个单位的新暂存款项目,建立完善新项目库。
(二)第二阶段:暂存款封存和清理申报(7月20日至8月7日)。
1.单位自清。
(1)7月24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对本单位暂存款进行逐项清理,对暂存、应付款项和暂付(预付)、应收款项组织清算和催收;对已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的款项及时确认到账,对已开具支票的暂存款及时确认支付;将库存暂存款现金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相应的暂存款项目,确保7月29日余额封存前无在途应收应付暂存款。
(2)7月24日前,单位如有作为暂存款管理的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需转作其他暂存款项目,需在暂存款余额封存前至市财政局综合处填制《政府非税收入返退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调整至其他对应的暂存款项目。
(3)7月24日前,单位如有暂存款需转作非税收入或者经营性收入,在暂存款余额封存前至市财政局综合处填制《政府非税收入返退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调整至相应非税收入或经营性收入项目。
(4)7月24日前,单位如有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暂存款项目结余数为负数(详见附件2《暂存款项目结余负数清单》),在暂存款封存前至市财政局综合处填制《政府非税收入返退申请书》,将其他暂存款余额调整至该负数项目。
(5)7月24日前,单位如有暂存款需划转至其他保留账户,如基建款、工会费等,在暂存款余额封存前,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库〔2011〕11号)文件精神,按照预算单位同户名划转资金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划转至相应账户。
2.余额封存。7月29日起,对于取消基本账户单位,暂停开具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和支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将单位未使用完毕的所有暂存款结余计划冲抵,并追减相应的指标通知单;对于基本账户保留单位,暂停收取和支付所有暂存款,市财政局停止给单位审批和拨付暂存款。各单位其他非税收入收支正常进行。
3.清理申报。
(1)8月1日至8月7日,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一体化系统中非税报表查询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项目结余表》(详见附件3),和暂存款项目库梳理新建阶段确定对应的新暂存款收费项目,与财政部门对账一致后,通过一体化系统的“暂存款清理”模块,进行暂存款的清理申报。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每个原暂存款项目可选择对应的项目范围包括:原暂存款项目对应的新项目、历年结余资金、各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如原暂存款项目结余有部分或全部不再作为暂存款管理、需重新界定,单位可自行选择相应的其他项目,填列对应金额,但合计数需与原暂存款项目结余数保持一致。如因特殊原因,新项目无法满足单位需求,单位可由市财政局综合处核定后在项目库中增设相关项目。
(3)暂存款清理申报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填报说明》,将暂存款结余分为以下几类分别申报:
①仍作为暂存款管理、需重新分类的项目,如:代收代交、代收代办、代收代发等款项;预收、暂扣款项;保证金、押金;学校代办费、应缴税金、借入(归还)款项、退费(款)等。各行政事业单位选择与原暂存款项目对应的新项目执行码和项目名称,填列相应的金额。
②不作为暂存款管理、需重新界定的项目,具体操作如下:
a.未使用完毕的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如需继续作为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该资金分为省级拨入专项资金、市级拨入专项资金(该项目仅限本次暂存款清理使用)两类,选择对应的新项目执行码,填列相应金额;如不需使用,选择“历年结余资金”填列相应金额。
b.原暂存款项目结余如不再需要支付,单位应选择“历年结余资金”填列相应金额。
c.原暂存款项目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两年未有收支发生(详见附件5《两年未动用暂存款项目清单》),原则上应作为不需支付暂存款,归入“历年结余资金”填列相应金额;如确实还需支付,提供相关依据交业务处室审核后,继续作为对应的新暂存款项目使用。
(4)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完毕后生成《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详见附件6),打印纸质版一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报市财政局相应业务处室。
(5)如单位无财政一体化系统的非税收缴模块,为财政局代开票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带“*”单位),由单位至市财政局综合处代编清理表,填报完毕后打印纸质《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一份,交相应业务处室审核,签字确认后转交国库处,进行暂存款的清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暂存款审核界定和划转使用(8月10日至8月21日)。
1.审核界定。
(1)8月13日前,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在一体化系统的“暂存款清理”模块,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填报说明》。核对暂存款原项目拆分至新项目是否合理,拆分金额是否准确,两年未动用暂存款是否应划转至历年结余资金等。审核完毕后生成《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打印纸质版一份,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室公章后连同电子表转报国库处。
(2)8月19日前,市财政局国库处对业务处室转报的清理表就暂存款新旧项目拆分金额进行审核。
2.划转使用。8月21日前,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中暂存款审核界定意见,将各单位结余暂存款进行重新划转。
(1)仍需支付的暂存款结余资金,划转至相应的新版暂存款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暂存款管理办法继续使用。
(2)不作为暂存款管理、需重新界定的项目,具体操作如下:
①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清理表,划转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纳入专户管理资金的省级拨入专项资金、市级拨入专项资金(该项目仅限本次暂存款清理使用),单位使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非税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5〕17号)文件精神,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强预算管理,上下级往来应通过指标核算,由财政部门将指标下达预算单位使用。
②不需支付的暂存款结余: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清理表,将该项目余额划转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的历年结余资金后,作为单位部门预算来源安排使用。
③两年未动用的暂存款: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附件5《两年未动用暂存款项目清单》填列后,市财政局国库处将该暂存款项目余额分别划转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的历年结余资金和新暂存款项目。划转至新暂存款项目部分,按照新的暂存款支出办法执行;划转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的历年结余资金部分,作为单位部门预算来源安排使用。
3.收支解冻。暂存款清理遵循先申报、先审核、先启用原则。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清理申报顺序,先行清理完毕的单位,市财政局综合处随即开放新项目库,供单位开具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收取暂存款;同时对取消基本账户单位生成新的指标和计划下达单位进行暂存款的使用和支取;对基本账户保留单位重新受理暂存款的拨付工作。
四、会计核算
(一)取消基本账户单位
1.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暂存款额度冲抵收回
(1)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原暂存款收费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不做会计分录。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界定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做新旧暂存款收费项目的转换、划转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划转历年结余收入
(1)仍作为暂存款管理的收费项目作新旧转换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项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2)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等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借:应缴财政(或专户)款——上缴财政
贷:应缴财政(或专户)款——省级拨入专项资金
——市级拨入专项资金
(3)结余不需支付的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历年结余资金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历年结余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贷: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3.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1)收到暂存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收费项目)
(2)收到省、市拨入专项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3)收到历年结余资金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4.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不做会计分录
5.其他相关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库〔2013〕12号)文件执行。
(二)基本账户保留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
1.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尚未拨回的暂存款冻结
不做会计分录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界定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做新旧暂存款收费项目的转换、划转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划转历年结余收入
(1)仍作为暂存款管理的收费项目作新旧转换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项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2)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等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借:应缴财政(或专户)款——上缴财政
贷:应缴财政(或专户)款——省级拨入专项资金
——市级拨入专项资金
(3)结余不需支付的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历年结余资金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历年结余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贷: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3.仍作为暂存款管理的资金拨付到基本账户使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项目)
4.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1)收到省、市拨入专项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2)收到历年结余资金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5.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不做会计分录,
6.其他相关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库〔2013〕12号)文件执行。
(三)基本账户保留且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
1.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尚未拨回的暂存款冻结
不做会计分录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界定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结余清理表》,做新旧暂存款收费项目的转换、划转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划转历年结余收入
(1)仍作为暂存款管理的收费项目作新旧转换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项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2)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等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借:应缴财政(或专户)款——上缴财政
贷:应缴财政(或专户)款——省级拨入专项资金
——市级拨入专项资金
(3)结余不需支付的暂存款经财政部门审核界定后划转为历年结余资金
①将原暂存款冲抵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旧暂存款项目)
②同时增加历年结余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贷: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3.收到财政部门下拨资金
(1)拨回仍作为暂存款管理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新暂存款项目)
(2)拨回省、市拨入专项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或其他收入、或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3)拨回历年结余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净资产类科目中各结转结余科目
4.使用划转为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历年结余资金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暂存款管理,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暂存款清理工作,及时、完整地进行清理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暂存款清理工作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下属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暂存款清理申报,确保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借清理暂存款之机,转移资金、突击花钱、虚列支出的,以及借机改变暂存款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对暂存款余额予以没收,同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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